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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案中 那些为“恶魔”性侵狼师“求死”的被害儿童
“虽然本案的民事部分调解撤诉处理,在庭审中受害人也未到庭,但是她们有权利表达自己对本案的观点和态度。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两次开庭前,均通过走访、调查、面谈,发现多名受害人表示江某是‘恶魔’、并询问代理人开庭是不是‘可以枪毙江老师?’……受害人这样的表现、表示,也体现了她们憎恶被告人恶行、想要严厉处罚江某的态度……
综上,被告人江某长期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多名幼女,应该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体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判处死刑。”
(一)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一次庭审后律师合影
△|猥亵儿童罪量刑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